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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6-17
【法律文号】:鄂劳社文[2005]75号 【执行日期】:2005-6-17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文[2005]75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要求,经专家推荐、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2005年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印发各地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了解新目录调整情况。2005年版《省药品目录》,在2001年版省药品目录和2004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如下调整:一是适用范围的调整。2005年版《省药品目录》既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又适用于工伤保险;二是增加了新的品种。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近几年的新药。三是调整了目录分类,对药品剂型进行了归并,对容易滥用及价格较高的药品明确了支付限定范围;四是在目录中增加了“凡例”,对《省药品目录》举例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二、严格执行《省药品目录》规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必须严格执行《省药品目录》规定,各地不得进行增减调整。不得对《省药品目录》通用名所对应的药品商品名进行限制。支付参保人员使用《省药品目录》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分甲、乙类;属于医疗保险甲类药品费用,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乙类药品费用,按规定分别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者个人支付。
  三、完善药品目录支付管理办法。各统筹地区要完善药品目录支付管理办法。对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要根据实际,确定个人支付比例;对紧急抢救期间的药品可适当放宽范围,明确支付比例;对《省药品目录》中的部分限制使用范围药品,要细化支付审核标准;对《省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对社区医疗机构用药应限制在甲类药品范围内。请各地于7月底将制定的药品目录支付管理办法,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四、对省级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统筹地区要在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的范围。请各地于10月底将制定的医院制剂目录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做好新旧目录的衔接工作。2005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同时停止使用2001年版《省药品目录》。对住院疗程跨新旧目录时段的参保人员,各地要明确操作办法,做好衔接工作。省厅将下发2005年电子版《省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要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目录内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异名的对应审核工作。应将药品目录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价格及限制要求等信息收集在目录库中。凡未建立药品目录商品名库的地区,应建立药品目录对应的商品名库,凡已建立药品目录商品名库的地区,要做好目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请各地于7月底前完成目录对应工作,并将药品目录对应的商品名库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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