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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5-6-30
【法律文号】:鄂劳社文〔2005〕85号
【执行日期】:2005-6-30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鄂劳社文〔200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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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下列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以矿山、建筑、危险化工、民用爆破器材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切实抓好工伤保险扩面工作。
1.摸清底数。对上述行业各地要逐户登记造册,摸清企业人数,在7月底前将调查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各类煤矿企业基本情况,在7月15日前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2.分类处理。制定扩面征缴目标和时间表。对各类煤矿企业按属地原则,必须在7月底前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对农民工较多的建筑行业,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今年要确保50%以上的农民工参保,明年要达到70%的参保率。危险化工行业参保率今年达50%,明年达80%。
二、严把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关,确保高风险行业参加工伤保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安监、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各类高风险行业的核定、登记、缴费工作。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必须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凡未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安监、建设、国防科工办等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以前已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监管理部门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名单,劳动保障部门据此督促这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中断保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可依法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最近颁布了《关于申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要求“现有煤矿企业及所有生产矿井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申办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提出办证申请”。各地安监局、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这次机会,确保所有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高风险企业参保的监督管理。依据《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不参保、中断保险或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合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把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同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的资格年审结合起来,督促高风险企业参保。
四、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从安全生产、确保职工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高度出发,抓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抽调专人组成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加强配合,精心组织落实。切实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任何单位、任何人在工作中出现了失职或违纪、违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1:《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略)
附件2:高风险行业参保基本情况上报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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