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5-2-2 |
| 【法律文号】:鄂劳社函〔2005〕51号 |
【执行日期】: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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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函〔200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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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社《关于处理农资总公司已解决劳动关系人员医保问题的请示》(鄂合文〔200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新单位重新就业的,可随单位一起参加医疗保险;未就业的可按照当地规定自愿参加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按照当地个人参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缴纳。请你社按此意见做好医保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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