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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9-7
【法律文号】:鄂劳社函〔2005〕283号 【执行日期】:2005-9-7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函〔2005〕283号
【字体:  
关于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问题的意见
  作为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按照省政府对防艾工作的统一布署,我们劳动保障部门非常重视城镇职工中艾滋病人及感染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对各地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做好艾滋病人的参保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
  我们要求各地对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患艾滋病或感染者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态度,要保证他们得到及时救治。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他们列入门诊慢性病,增加其在门诊治疗时的报销比例。对治疗艾滋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支付。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或大额医疗费用救助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最高支付标准以上、医疗保险基金难以承受的高昂医疗费用,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争取给予医疗救助。
  二、认真落实艾滋病抗病毒冶疗政策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艾滋病救治政策,切实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获得必要的治疗,我厅以鄂劳社文[2004]87号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对相关的具体工作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是再次强调各地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要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其他疾病患者一样,能够平等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公平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允许对参保的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采取任何歧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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