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紧急请示》(鄂州劳社文[2005]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外资企业中的外方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精神,我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境外人员只要与企业形成了劳动关系,就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关于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保的问题 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 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只要按规定办理了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企业或经工商局注册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的活动中向社会聘用了员工的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三、关于因道路、航运、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问题 因道路、航运、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到其它民事赔偿的,应先进行交通赔偿或民事赔偿,赔偿的总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后期医疗费和康复费用)的,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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