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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8-3-25
【法律文号】:东府办函〔2008〕62号 【执行日期】:2008-4-1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函〔2008〕62号
【字体:  
关于公布东莞市200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2008年度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77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钟点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元/小时。
  以上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以后在没有公布新标准之前,将自动作为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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