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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8-1-17
【法律文号】:云劳社发〔2008〕2号 【执行日期】:2008-1-1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劳社发〔2008〕2号
【字体:  
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缓解物价上涨因素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经省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见表)
  二、本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对党的十七大提出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精神的落实,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按照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发放有困难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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