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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8-1-29
【法律文号】:冀劳社[2008]11号 【执行日期】:2008-1-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8]11号
【字体:  
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解决因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保持社会稳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划分为四个档次,具体标准、档次和执行地区见附件。
  二、?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基数计发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提高。
  三、?未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相同失业保险政策的地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计发。
  四、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关系到每个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力争春节前按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补发)到位。要将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见表)
  附件2
  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地区档次划分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失业保险金标准档次执行地区
  一档 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迁安市、遵化市、华北油田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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