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8-3-19
【法律文号】:京社保发[2008]21号 【执行日期】:2008-3-19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京社保发[2008]21号
【字体:  
关于核对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第十六条 规定,现就参保单位与参保职工核对上一年缴费记录及补缴操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8年5月31日前,参保单位应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2007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以下简称“对帐单”)。
  二、参保单位在领取对帐单后,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对帐单发放到本单位职工手中,以便职工本人就2007年度缴费记录进行核对。
  三、对于参保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误的,参保单位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四、参保职工与参保单位就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产生争议的,参保职工应于2008年10月15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