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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8-2-21
【法律文号】:东政字〔2008〕14号
【执行日期】:2008-1-1
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政字〔2008〕14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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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10元调整为7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6元调整为6.9元。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东政字〔2006〕9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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