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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1-22
【法律文号】:烟劳社〔2008〕5号 【执行日期】:2008-1-1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烟劳社〔2008〕5号
【字体: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760元;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620元。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760元的地区每小时7.5元;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620元的地区每小时6.5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
  三、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正常有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正常的工资发放标准。
  四、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五、中央、省、部队属驻烟用人单位和外省市驻烟用人单位执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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