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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8-23
【法律文号】:合劳社秘[2002]82号 【执行日期】:2002-8-23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劳社秘[2002]82号
【字体:  
关于贯彻皖政办[2002]30号、合政办[2002]4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2]47号) 精神,现将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起始时间。
  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可按下列规定确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根据合政[1988]18号文规定,应自1988年3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1988年3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自1988年3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88年3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部、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根据合劳统字[1991]223号文件规定,应自1991年 10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1991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自1991年10月1 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1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集体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根据市政府11号令规定,应自1990年11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1990年1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自1990年1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0年1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合同制工人根据合劳字[1984]327号文件规定,应自1984年12月起实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1984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5、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临时工,根据市政府19号令规定,应自1992 年7月起实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1992年7月1日后招用的临时工,自招用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6、外商投资、私营及其他各类企业和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应自1995年1月1日起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1995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7、职工工作单位变更,原工作单位未参保,现若本人愿意承担费用,可按上述第1至6条规定,相应确定补缴起始时间。
  8、自由职业人员原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可根据上述第1至 7条规定,相应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女性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缴费可延至55周岁。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费基和费率
  1、根据市政府64号令的规定,凡应参加社会保险但尚未参保的企业和职工,按照现行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自由职业人员符合补缴条件的,其补缴的费基和费率仍按合劳社秘[2002]2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补缴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的费率为20%( 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凭下岗证、失业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仍暂执行16%)。
  三、办理补缴必须提供的原始资料。
  办理补缴时,凭能证明其原身份和参加工作时间的职工登记表、工作介绍信、失业证(下岗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原始档案资料,确认补缴起始时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补缴手续,自由职业人员可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帮助代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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