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4-1-2
【法律文号】:皖高法[2004]13号 【执行日期】:2004-1-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皖高法[2004]13号
【字体: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2003年12月31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参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本院民一庭。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3年12月3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范围和诉讼当事人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或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以及退休的劳动者向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或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劳动保险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不服该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当事人仅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的请求。
  第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60日内尚未作出裁决、决定、通知,当事人诉至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
  第三条 依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未予办理,或用人单位拖欠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为此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 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以及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而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为此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在必行劳动合同中,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奖金及其他劳动报酬,劳动者以债务纠纷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告知其先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遭受人身伤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的,不予受理,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是否构成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对认定决定予以变更、撤销的,可按行政案件受理。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