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4-8-31
【法律文号】:穗劳薪字[1994]第003号 【执行日期】:1994-8-31
广州市劳动局
穗劳薪字[1994]第003号
【字体:  
关于印发《机关事广州市劳动局单位工作人员工改后转为企业职工时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改后转为企业职工时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改后转为企业职工时工资问题处理意见
  我市企业去年套改了省的参考工资标准(穗劳薪[1993]007号)后,机关、事业单位也于去年十月进行了工资改革。这项工作结束后,部分行政性公司相继转为企业性公司,部分人员也从机关、事业单位分流到企业。为做好转制职工工资衔接工作,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原行政性公司转为企业的,需将编委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送市劳动局工资处,并把本单位职工套改企业工资的方案报市劳动局工资处审批。职工工资按照原在机关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职级工资、工龄工资之和就近靠入穗劳薪[1993]007号文(下称007号文)所列参考工资高序号标准,接近正级靠正级,接近副级靠副级。属技术工人,后勤人员的工资,则按本人原基础工资、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及资金(活的部分)之和就近靠入007号文所列参考工资高序号标准。接近正级靠正级,接近副级靠副级。
  二、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需将编委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及职工工资情况送市劳动局工资处,由市劳动局工资处根据该单位职工改后的工资情况,确定其转制的具体套改办法。
  三、职工从机关调入企业的,可参照本文第一条 办理;从事业单位或企业之间调动,仍按市劳动局穗发字[1987]140号文办理。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关于开展2008年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经贸委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做好广东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汪洋书记视察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
·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可否列入供养亲属范围的复函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将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等治丙型肝炎基本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
·关于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废止后相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