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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2-30
【法律文号】:合劳社秘[2003]183号 【执行日期】:2003-12-30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劳社秘[2003]183号
【字体:  
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奖励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时,应将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预留出来,并一次性划入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存储。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计划生育部门的审核证明,从财政专户预留的资金中一次性发给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标准为2000元/人。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经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给予了一次性奖励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不再补发。
  三、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没有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的,且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计划生育部门的审核证明,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
  四、本通知下发后,全市所有企业均应以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建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发给,标准为2000元/人。
  五、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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