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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5-12-2
【法律文号】:闽劳社文[2005]439号 【执行日期】:2005-12-2
福建省总工会
闽劳社文[2005]439号
【字体:  
关于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会议暨表彰大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跨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54号)精神,对照福建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标准(试行),开展评价工作。
  二、评价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时间从2005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由各市、县、区工业园区自查自评,将创建工作对照标准进行评价,确定自评分,写出自评意见。
  第二阶段(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至1月20日)由工业园区所在地同级市、县、区三方进行复评,确定复评分,写出复评意见。复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由设区市三方进行申报评价,申报评价达到90分以上的,写出申报意见报省三方办。
  第三阶段(时间另定)由省三方根据自评、复评和申报评价情况对各地进行抽评。
  三、要求
  为切实做好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评价工作,各地接通知后,应及早进行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设区市要加强对辖区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及时上报评价材料,确保今年的评价工作质量完成。
  评价工作完成后,省有关部门将对达到省级标准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进行命名表彰,各地也可根据本评价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评价标准,对达到本级创建标准的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可进行命名表彰。
  附件:
  1、福建省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评价标准及计分表(见表)
  2、对《福建省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评价标准及计分表》的几点说明
  附件2:
  对《福建省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评价标准及计分表》的几点说明
  一、本表所设分值为100分,各地在评分时,应根据评价标准逐项对照并计分。对完全符合要求的,该项下分值可全得;不符合要求的,可不得分(备注栏中对扣分情况有规定的,按规定办),每项得分最低为0分。
  二、工业园区未建立三方机制,发生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30人以上)或重大伤亡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不参加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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