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就业状况、人工成本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经认真测算、分析和研究,现就2008年度我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全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制定的客观依据 2007年我市经济社会保持又好又快发展态势,全市全年生产总值(GDP)551.32亿元,增幅为15.4%,比上年增长了2.3个百分点;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104.5%,上涨了4.5%,比上年提高了3.4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246元,实际增长9.2%;城镇登记失业率4.3%,为历年最低。 2008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指标是:全市生产总值(GDP)增长1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控制在105%以内。 二、2008年度全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1、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稳定增长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人工成本水平和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或职代会协商后,参考基准线合理确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水平。 2、工资增长上线(警戒线)为15%。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避免加大企业人工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不应再增加工资。 3、工资增长下线(最低线)为5%。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按不低于下线的标准确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职工上年度工资水平较高、人均实现税利与上年度持平的企业,可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增长。 三、2008年全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实施要求 各县(市、区)可根据全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本地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就业状况、人工成本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制订颁布本县(市、区)的工资指导线,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同时各县(市、区)应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和职工方应以工资指导线为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增长幅度,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增长,应建立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按照“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合理确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并通过加强生产管理,合理控制企业的人工成本,保持企业的发展潜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确保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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