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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4-18
【法律文号】:沪劳保综发(2008)29号 【执行日期】:2008-4-18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综发(2008)29号
【字体:  
关于2008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经综合考虑本市2008年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人工成本及2007年工资水平等情况,现就2008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2008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平均指导线为11%,上线为16%,下线为5%。
  二、指导意见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盈利水平较高的,若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可参照平均指导线增长工资;上年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可参照上线增长工资。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盈利水平一般的,若上年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可参照平均指导线增长工资;若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
  企业亏损的,也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或者所属企业工资增长水平的指导。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工资增长指导线、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合理安排2008年工资调整幅度;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生产服务等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企业方和职工方应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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