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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8-4-22
【法律文号】:晋劳社厅发〔2008〕52号 【执行日期】:2008-1-1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晋劳社厅发〔2008〕52号
【字体:  
关于发布山西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企业,中央及外埠驻晋企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⒈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4%;
  ⒉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4%;
  ⒊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5%,但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中央及外埠驻晋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市、各部门要根据我省今年的工资调控目标,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调控,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建立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应围绕基准线安排;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在岗职工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工资增长可在上线之内安排;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增加的企业,工资增长可按下线执行。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525元两倍以上的垄断性企业(包括煤炭运销、电力、金融保险、证券投资、高速公路、供热、供水、供气等),原则上2008年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不得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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