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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4-15
【法律文号】:京劳社资发〔2008〕66号 【执行日期】:2008-4-15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资发〔2008〕66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2、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
  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见表)
  4、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见表)
  附件1: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邮储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劳务发包企业从劳务费专用账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证明材料进行备案。新进京企业应在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时、新设立的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时、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后15日内应将上述相应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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