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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7-15
【法律文号】:津政发〔2008〕17号 【执行日期】: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政发〔2008〕17号
【字体:  
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同步提高,做好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在每年1月31日前发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的年、月、日、小时平均工资及增幅,并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幅,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测算并拟定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底前,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预计数,确定下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最低、最高标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第三条 建立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实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以每年发布的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调整相关待遇。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参考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二)企业职工办理退休计算基本养老待遇时,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按1%的比例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前缴费每满1年按1%的比例发放。
  (三)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按月享受的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50%计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计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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