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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8-6-5
【法律文号】:豫劳社劳资[2008]7号 【执行日期】:2008-6-5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劳资[2008]7号
【字体:  
关于发布河南省2008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企业,中央驻豫单位:
  河南省2008年工资指导线方案已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复,现予发布,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根据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结合2008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确定河南省2008年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8%;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22%;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7%,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当围绕工资指导线基准线18%确定。工资水平偏高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50—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超过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的80%。工资水平偏低、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原则上不得突破上线。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要从严控制工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能力。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7%,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
  三、各类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全面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开展平等协商,签署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签署专项工资集体协议,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生产经营形势预测、工资水平、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签署专项工资集体协议,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所覆盖的企业要与工会方开展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并认真履行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中关于工资增长的有关条款,保证普通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宣传工资指导线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实际,合理使用工资指导线、行业人工成本指导信息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切实做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相适应,使普通职工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加强协调处理,并认真做好企业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工作。
  各省辖市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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