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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5-16
【法律文号】:大劳发〔2008〕93号 【执行日期】:2008-5-16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劳发〔2008〕93号
【字体:  
关于发布大连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2007年国民经济完成情况和2008年经济工作主要目标,为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企业在生产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调控工作要求,综合考虑影响工资水平增长的各相关因素,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工资增长水平进行预测分析,并征求部分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确定我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本企业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8%。
  (二)企业工资增长的中线(基准线)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2%。
  (三)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7%。
  二、2008年企业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
  (一)企业在生产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比上年提高的情况下,在岗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原则上应确定在12%左右,以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随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度增长。
  (二)2008年预计经济效益比上年有较快增长的企业,可在劳动生产率提高、有工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参照上线标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但企业工资增长不宜过快,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不宜过高超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否则违背工资增长“两低于”的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使企业人工成本过高,削弱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三)2008年预计企业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实行下线标准,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随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度增长。持续经营亏损的企业,亦可实行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大连市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分类指导的原则
  (一)各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要适应生产经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参考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合理安排工资调整幅度。收入分配的重心要向普通职工和一线职工倾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按照三条线的分类指导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国有垄断行业的企业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超过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2008年工资水平不宜再增长;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左右的,2008年参照下线标准增长工资。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等方式进行。
  (三)非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工资指导意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充分运用上、中、下指导线标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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