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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8-4-2
【法律文号】:浙劳社劳薪〔2008〕40号 【执行日期】:2008-4-2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劳薪〔2008〕40号
【字体:  
关于发布浙江省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2007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及2008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综合分析,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将我省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1.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2.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8%;
  3.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5%,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各地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对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指导其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对部分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垄断企业,要严格调控其工资增长;对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引导其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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