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5-29
【法律文号】:渝劳社办发〔2008〕134号 【执行日期】:2008-5-29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8〕134号
【字体:  
关于发布重庆市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各类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和共决机制,使企业工资微观分配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根据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2008年度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
  一、根据我市2007年度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2008年度社会经济发展预测,经过对全市工资水平的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全市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
  (一)2008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平均增长基准线为15%。
  (二)2008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平均增长上线(预警线)为20%。
  (三)2008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5%以内增长。
  二、实施意见
  (一)2007年度经济效益增长,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市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以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执行。
  (二)2007年度经济效益增长,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全市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以在基准线和下线区间内执行。
  (三)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可以安排本企业工资零增长或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在5%以内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进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