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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8-5-27
【法律文号】:劳社秘[2008]119号 【执行日期】:2008-05-27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8]119号
【字体:  
关于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2006年以来,我省先后在铜陵、马鞍山两市组织开展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为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根据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统筹的目的和原则

通过开展市级统筹工作,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实现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增强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市级统筹要坚持明确各级责任、严格资金预算、基金调剂使用、强化基础管理的原则。

二、市级统筹的基本标准

(一)统一制度和政策。实行市级统筹后,全市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统一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按照统一标准核定,用人单位缴费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确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确定的项目支付,待遇标准原则上全市范围内统一。

(二)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在全市范围统筹调剂使用。实行市级统筹前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的结余基金,原则上应集中到市级统筹基金。

(三)统一基金预算决算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统一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分别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按规定程序报经同级人大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上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汇总、编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和所属各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流程应规范一致,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条件、程序和时间应当统一。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流动,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三、开展市级统筹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进一步加快实施市级统筹工作。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解决当前失业保险基金区域性、阶段性缺口,实现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市要进一步加快市级统筹实施步伐,已经组织市级统筹试点的铜陵和马鞍山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政策措施;其他各市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组织开展市级统筹工作,至“十一五”末,我省全面实现市级统筹。

(二)切实加强开展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市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市级统筹工作,抓紧向同级政府提出本地区实施市级统筹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制定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在征求所属县(市、区)的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报送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开展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所属的基金征缴、失业保险经办等部门,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各项准备工作进度表,分工负责,责任到人,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和落实各项工作。

(三)不断完善市级统筹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市要进一步强化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目标;要在强化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明确市、县两级的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级统筹的调剂互助作用,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要不断健全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健全日常考核制度,通过实施市级统筹,推动本地区失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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