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日 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江西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6年1月19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12号)要求,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管理办法 1.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可维持现有方式不变,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 2.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的,离休干部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国有出资单位)负责接收管理。主管部门(或国有出资单位)合并的,由承接期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接收管理。 3.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出资单位)撤销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接收管理办法。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由改制企业与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4.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划转到非国有企业。已划归非国有企业的,要按照上述规定予以纠正,其提留的费用一并移交新的接收单位,离休干部的各项待遇由新的接收单位负责落实。 5.将要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和破产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接收单位联系,共同做好离休干部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以及养老保险、医疗统筹等有关材料的整体移交工作。当地老干部工作部门对移交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