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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3-10
【法律文号】:赣办字〔2006〕8号 【执行日期】:2006-03-10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赣办字〔2006〕8号
【字体: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三月十日

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江西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6年1月19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12号)要求,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管理办法
  1.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可维持现有方式不变,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
  2.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的,离休干部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国有出资单位)负责接收管理。主管部门(或国有出资单位)合并的,由承接期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接收管理。
  3.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出资单位)撤销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接收管理办法。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由改制企业与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4.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划转到非国有企业。已划归非国有企业的,要按照上述规定予以纠正,其提留的费用一并移交新的接收单位,离休干部的各项待遇由新的接收单位负责落实。
  5.将要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和破产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接收单位联系,共同做好离休干部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以及养老保险、医疗统筹等有关材料的整体移交工作。当地老干部工作部门对移交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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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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