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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3-26
【法律文号】:赣劳社就[2007]7号) 【执行日期】:2007-03-26
江西省劳动保障局
赣劳社就[2007]7号)
【字体:  
关于下发《江西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是当前就业援助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将其列入民生工程考核指标,提出确保就业安置率100%的目标。为切实做好我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现将《江西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发[2005]21号)精神和2007年省政府“民生工程”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我省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无一人就业的困难家庭。家庭成员有一人以上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列入“零就业家庭”援助范围。
  第三条   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以及家庭中劳动年龄段的其他成员未就业凭证到居住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确认为援助对象,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须补盖“零就业家庭”印章。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地要在年初对本地当年“零就业家庭”总数进行预测,根据预测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援助办法,确保百分百地实现就业。
  第五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所辖地区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工作人员对本辖区“零就业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零就业家庭”总量、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以及“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技能特长、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制定“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制度,建立“零就业家庭”基础台帐,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对就业有特殊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实行领导干部“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做到发现一户,解决一户。对已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其就业后两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上门或电话回访,掌握就业后的情况变化,提高就业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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