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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保障江西省人事 江西省公安江西省监察 江西省民政江西省国土资源江西省卫生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江西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8-6-20
【法律文号】:赣劳社察[2008]6号 【执行日期】:2008-06-20
江西省劳动保障江西省人事 江西省公安江西省监察 江西省民政江西省国土资源江西省卫生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江西省总工会
赣劳社察[2008]6号
【字体: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人事、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0号)要求,为加强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监管,整治和打击各类企业中存在的非法用工及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劳动保障、人事、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厅)、总工会研究决定,于2008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这次专项行动要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

  二、检查内容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和智障人员、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人事、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总工会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部门要对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非法用工情况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证照的生产加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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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的办事指南》的通知
·关于联合举办2008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关于劳动保障系统2008年行风建设和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理结果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统计指标体系》及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实行月报制度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表彰2006年度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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