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承德市建设局 承德市交通局 【颁布日期】:2006-3-13
【法律文号】:承市劳社[2006]28号 【执行日期】:2006-03-13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承德市建设局 承德市交通局
承市劳社[2006]28号
【字体:  
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工资保障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建设领域广大劳动者(含农民工,下同)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为建设领域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经常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不仅其基本生活无法保证,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因素。近两年来,国家各级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出台相关措施,加大了整治力度。我市于2004年印发了《承德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试行办法》(承市劳社[2004]86号),同时加强了执法检查,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来发现,仍有多起劳动者上访,要求追讨工资。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资现象,现就建设领域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劳动法》、《承德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试行办法》(承市劳社[2004]8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发放。

二、凡在承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桥梁施工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含外埠在承施工企业,下同),要按规定分别向建设行政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设立的专户预存工资保障金,标准为工程价款的5%。

三、建设单位应代施工企业预交工资保障金,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此有合同约定的,由约定的一方预交工资保障金。

四、由施工企业预交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要及时下拨工程款,保证工资保障金和劳动者工资按时到位。

五、建设行政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预交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不予办理施工许可,避免发生拖欠。

六、工资保障金在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时使用。当发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交通行政部门将启动工资保障金,为劳动者发放工资。

七、已预交工资保障金又无拖欠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可分期或在工程竣工后一次性返还工资保障金。

八、办理返还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告15日,公告期满后,持预交工资保障金收据、公告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书等相关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资保障金返还审核。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并与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核对,确认无拖欠后,及时为其办理工资保障金返还手续。

十、建设行政部门、交通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工资保障金返还申报表,及时为其退还工资保障金(含利息)。

十一、施工企业要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工资监督员联系制度,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资发放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工资发放动态,发现拖欠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劳动监察机构依法给予查处。

十二、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监督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封存。

工资保障金是保证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的专项资金,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按时预交工资保障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交通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工资保障金按时到位。

本通知由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国有改制企业和辅业改制分流后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工资保障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