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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4-22
【法律文号】:衡劳社办[2008]49号 【执行日期】:2008-04-22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劳社办[2008]49号
【字体:  
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劳动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桃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劳动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200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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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劳动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为了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停止收费后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顺利实施,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正常开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对劳动争议仲裁经费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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