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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4-25
【法律文号】:衡劳社办[2008]39号 【执行日期】:2008-04-25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劳社办[2008]39号
【字体:  
《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统一标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桃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统一标识的通知》转发你们,根据省厅的精神,局要求:

一、统一标识范围:全省各级劳动仲裁院(庭、含派出庭)从事劳动仲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原专兼职仲裁员已经调离和不再聘任的,不在换发范围。

二、劳动仲裁统一标识样式:工作服样式、颜色、徽章由省统一规定,制作厂家由省统一推荐。各县市区劳动仲裁院(庭)仲裁员、书记员工作服定做和制作费用,由市直接与省推荐的厂家订购。制作费用在劳动仲裁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时间:全市的工作服制作力争2008年7月底完成,各县市区务于2008年6月20日前将仲裁工作服的档位、数量及人员名单报至市局仲裁科,量体制作由市局与厂方联系。

附件:

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统一标识的通知

2、AB档服装报价表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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