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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桃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统一标识的通知》转发你们,根据省厅的精神,局要求:
一、统一标识范围:全省各级劳动仲裁院(庭、含派出庭)从事劳动仲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原专兼职仲裁员已经调离和不再聘任的,不在换发范围。
二、劳动仲裁统一标识样式:工作服样式、颜色、徽章由省统一规定,制作厂家由省统一推荐。各县市区劳动仲裁院(庭)仲裁员、书记员工作服定做和制作费用,由市直接与省推荐的厂家订购。制作费用在劳动仲裁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时间:全市的工作服制作力争2008年7月底完成,各县市区务于2008年6月20日前将仲裁工作服的档位、数量及人员名单报至市局仲裁科,量体制作由市局与厂方联系。
附件:
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统一标识的通知
2、AB档服装报价表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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