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中省直驻衡有关单位:
为推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提高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结合市直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对《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6号)予以调整和完善。
一、关于增加划入公务员个人帐户的金额。2007年度划入公务员个人帐户的金额,在原基础上增加20%。其使用范围、支付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相同。划入个人帐户标准增加到:不足45周岁的在职公务员为每人每月78元,45周岁及其以上的在职公务员为每人每月108元,退休人员为每人每月126元。
以后年度划入个人帐户的标准,可随着我市的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根据年度公务员医疗补助征缴情况,逐年调整,调整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二、关于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每人每年缴费30元,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用于公务员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15万元)。支付比例按《衡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关于享受照顾的公务员的医疗费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可用于我市担任过地级以上的实职领导就诊、住院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用于自付医疗费负担过重、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公务员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调整的办法从2007年1月1日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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