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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8-4-8
【法律文号】:衡劳社办[2008]31号 【执行日期】:2007-01-01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财政局
衡劳社办[2008]31号
【字体:  
关于调整《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中省直驻衡有关单位:

   为推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提高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结合市直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对《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6号)予以调整和完善。

一、关于增加划入公务员个人帐户的金额。2007年度划入公务员个人帐户的金额,在原基础上增加20%。其使用范围、支付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相同。划入个人帐户标准增加到:不足45周岁的在职公务员为每人每月78元,45周岁及其以上的在职公务员为每人每月108元,退休人员为每人每月126元。

以后年度划入个人帐户的标准,可随着我市的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根据年度公务员医疗补助征缴情况,逐年调整,调整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二、关于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每人每年缴费30元,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用于公务员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15万元)。支付比例按《衡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关于享受照顾的公务员的医疗费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可用于我市担任过地级以上的实职领导就诊、住院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用于自付医疗费负担过重、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公务员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调整的办法从2007年1月1日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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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定期开展省直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证管理办法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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