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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4-11
【法律文号】:郑银发[2006]号 【执行日期】:2006-04-11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郑银发[2006]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各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郑州辖区各县(市、区)支行,河南省各省辖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郑州市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等有关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愿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提高贷款额度。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对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三)微利项目认定。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
    (四)财政贴息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自愿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承担25%,省财政承担15%,市、县(区)财政承担10%),展期不贴息。
    (五)探索贷款管理模式创新。各地可以进一步探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研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经办银行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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