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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2-6
【法律文号】:衡劳社[2008]6号 【执行日期】:2008-02-06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劳社[2008]6号
【字体:  
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4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桃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冀劳社 [2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二00八年二月六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2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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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一、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中央、国务院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逐步解决全省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企业之间不合理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按照省纪委等6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规范后的离(退)休补贴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隶属关系,按同级行政机关同类人员的标准和实施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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