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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8-16
【法律文号】:衡劳社办[2007]96号 【执行日期】:2007-08-16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劳社办[2007]96号
【字体:  
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桃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94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冀劳社[2007]38号文件精神严格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知)

冀劳社办[2007]94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16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冀劳社[2007]38号和本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劳动保障局要按照《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劳社部发[2007]28号、冀劳社[2007]38号政策措施,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明确工作进度,按时落实到位。

二、建立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报表制度。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要按照制定的工作报表(扩权县(市)劳动保障局报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汇总),将当地的工作情况及报表于次月5日前上报省厅劳动工资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各业务单位之间的协调,要明确牵头处室,指定专人负责。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各业务单位要对本级的工作和报表负责,各业务单位在报牵头处室汇总的同时,报省厅业务主管部门。省厅各业务部门要对上报的报表进行复核监督,发现错误及时进行纠正。

三、严格宣传口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宣传提纲进行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政策的宣传解读,使他们正确理解政策界限和标准,知道如何申请、找谁办理、按什么程序操作。要加强对负责和参与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干部、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政策的把握和执行能力。

附表: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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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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