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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方便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维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7〕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参保、经办、服务有关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等信息向社会予以公开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依法管理社会保险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时也有将其行使经办的依据、管理过程和结果向参保对象及社会披露的义务。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是推进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简化经办手续,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经办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保障参保对象的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和谐中原建设为目标,以保障参保对象的知情权、维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接受监督,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要遵循“依法披露、突出重点、真实有效、促进和谐”的原则,披露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方式要方便快捷。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披露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披露。 (三)工作目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与实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目标紧密结合,使信息披露成为社会保险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各级经办机构的服务意识、便民意识,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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