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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顺利实施,在征求各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部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两个配套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联系。 联系人:徐耀明 010-68208219 白利东 010-66068504 谢渡婴 010-68208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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