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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2-29
【法律文号】:衡劳社办[2006]158号 【执行日期】:2006-12-29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劳社办[2006]158号
【字体:  
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情报告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制度,有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和解决问题,建立基金监督快速反应机制,保障基金安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掌握所辖单位社保基金管理运营情况,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发现基金管理各个环节存在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纠正,不能及时纠正的要制定整改方案,专人抓好落实,并按《通知》要求进行报告。

二、《通知》已明确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为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发现的基金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报告。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要严格按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容、规模,逐级及时报告所辖范围社保基金管理运营中发生的问题,不得拖延、推诿。

三、各市基金监督处(科)要建立与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辖区劳动保障部门信息沟通制度,按照《通知》规定的要情统计表内容,每年的7月10日和1月10日向省厅报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统计表。对知情不报或延误报告期的,按《通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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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国有改制企业和辅业改制分流后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2008年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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