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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2-11
【法律文号】:衡劳社办[2006]151号 【执行日期】:2006-12-11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劳社办[2006]151号
【字体:  
关于2007年县级大额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桃城区劳动局:

   为了确保2007年县级大额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2007年县级大额医疗保险工作中缴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1、2007年我市实行大额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允许县市区自行管理。

2、交费金额为每人每年90元。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后,于2007年第一季度交衡水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均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不许单位内部分人员参保或为非本单位人投保。

4、凡是进入大额医疗保险的费用,所有相关材料均报原件,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仍报原件和复印件。

5、支付范围、支付限额、报销比例及其他有关事项与2006年度相同。

另外,2006年12月31日在院治疗不能办理出院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必须于2006年12月31日进行一次住院费用结算。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务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2006年所有费用报衡水市医保中心,逾期不报的费用视为自愿放弃申报,市医保中心亦不再受理。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早安排,早行动。力争为参保职工尽快支付大额医保费用,减轻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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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2008年度医保“两定点”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2007年县级大额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下发第五批《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异名名单的通知
·关于《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开展基金支付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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