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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7-24
【法律文号】:衡劳社办[2006]96号 【执行日期】:2006-07-24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劳社办[2006]96号
【字体:  
关于印发《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所属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单位: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所属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重新修订,现予以印发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所属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调动工作积极性,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今后我局所属事业单位凡新增工作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复退军人)一律实行聘用制。


第二章   聘用的权限、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选调聘用人员的程序

(一)申报计划。需要新增工作人员时,由用人单位提出增人计划,经局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报局研究,尔后报市人事部门。复转军人及家属等其他不受增人计划限制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人员选用。由局办公室按局党组研究的意见办理。其中,需要进行考核录用的,由局办公室牵头,会同接收单位参与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等,并根据局党组和市人事部门的意见,做好选用人员的档案审查、本人面试等,提出初选意见,尔后报局党组研究确定。

(三)人员接收。凡确定为接收的人员,由局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派遣接收单位,各单位做好接收的相关工作,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工作人员一经聘用,即由聘用人员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

第六条   聘用合同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制,由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前五年,每年一签聘用合同,期限均为一年,但不跨年度聘用。聘用满五年后,可以签订3-5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最长不超过5年。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报局办公室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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