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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5-22
【法律文号】:衡劳社办[2006]64号 【执行日期】:2006-05-22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劳社办[2006]64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桃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市直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下发了《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办字[2006]31号),对市直生育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对市直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做好各县市区的生育保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工作。

各县市区要把生育保险工作当成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家和省、市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文件和要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本地生育保险发展规划,积极扩大参保范围,保证达到国家《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90%的要求。尚未理顺机构的县(市)要抓紧理顺,尽快将生育保险管理职能划归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县市区要努力探索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统一管理的医疗服务管理模式,参考《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见附件)精神,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县级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或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意见。

二、协同推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工作。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工作基础,以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为目标,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措施和手段,积极探索与医疗保险统一管理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模式。

三、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方式。

各县市区要认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生育保险筹资标准,并及时调整。条件成熟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产假期限和当地职工工资水平,合理确定生育津贴标准,全面实现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和生育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先实行生育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办法,以保障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加强生育保险的管理。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中选定。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和考核办法。

探索制定科学规范的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逐步实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费用的监督检查,控制不合理支出。

全面提高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理顺管理职能,落实经费和人员,完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服务能力,认真做好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和基金管理工作,简化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参保职工提高快捷、便利的服务。

附件:《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办字[2006]31号)(略)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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