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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衡水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10-20
【法律文号】:衡劳社[2006]32号 【执行日期】:2006-11-01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衡水市财政局
衡劳社[2006]32号
【字体: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桃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劳社 [2006]59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我市没有煤矿企业,各县市区只掌握精神,遇到类似问题可作答复。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北省 财 政 厅 文 件

冀劳社 [2006]59号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扩权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精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同志》(劳社部发[2006]24号精神,就调整我省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本通知规定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的各类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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