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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卫生局 【颁布日期】:2006-6-20
【法律文号】:衡劳社[2006]16号 【执行日期】:2006-06-20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卫生局
衡劳社[2006]16号
【字体:  
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市直各单位:

  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办字[2006]3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衡劳社[2006]65号)文件精神,制定了《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卫生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办字[2006]3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衡劳社[2006]65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是指已经取得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定,为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生育、终止妊娠或由此引起并发症的诊治服务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

第二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便于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实施总量控制;合理控制生育医疗服务费用和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总体规划;

(二)遵守国家有关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生育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严格执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生育保险管理相适应的服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凡符合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条件、且愿承担生育保险定点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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