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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4-19
【法律文号】:呼银发[2006]36号 【执行日期】:2006-04-19
中国人民银行 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呼银发[2006]36号
【字体: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务旗县支行,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一)放宽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和额度

  1、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凡自治区境内有就业需求且经过创业培训,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城镇所有下岗失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

  2、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社区推荐证明、相关身份证明(《再就业优惠证》、退役证、失业证等复印件)、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以及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3、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3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原则上可按每人。不高于5万元掌握。

  (二)完善财政贴息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微利项目范围扩大到除《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规定的19项之外,还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城镇其它加工服务业,主要有物流配送、出租车营运、影像出租、美容美体、足疗按摩、电脑培训、网站、社区医疗门诊、药店、照像馆、婚纱影楼、浴池、幼儿园、托老所、搬家服务、家庭装饰、工艺美术、毛衣编织、糕点制作、服装加工、钢铝塑门窗加工、玻璃工艺制品加工、小榨油坊、家电维修、电汽焊修理、汽车修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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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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