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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兴安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5-14
【法律文号】:兴劳社发[2007]8号 【执行日期】:2007-05-14
兴安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兴劳社发[2007]8号
【字体:  
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07]38号文件精神,参照此文现对我盟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2007年按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费。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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