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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锡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7-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7-07-04
锡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盟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及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第131号人民政府令)实施以来,全盟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进展顺利,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不全面,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对到期的劳动合同不依法及时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为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确保劳动合同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做好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的同时,切实抓好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主动争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支持与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按规定签定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程序,依法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
    (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2);同意续订的,应提前30日出具《续订劳动合同征求意见书》(见附件3),征求劳动者意见,7日内劳动者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办理,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4)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5),并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送达上述文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规定履行送达手续。
    三、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与劳动合同密切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把日常工作考核、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履行密切衔接起来,更好地发挥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同时要指导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企业要实行微机化管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终止、解除、续签劳动合同时,要认真填写有关台帐并统一备案。在填写台帐时,应按合同到期年度,将签订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分序造册,以此详细反映企业合同期限构成情况,以便根据劳动合同到期数量、性别、年龄结构,做好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作。
   (三)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企业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见附件6),该花名册记录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鉴证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以备查验。
    四、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必要的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经验推广等工作,以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意识,引导企业主动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主动巡视检查、举报专查等多种形式,对企业签订、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在劳动用工年检中,要将企业是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作为企业年检的重要内容。执法监察中组织专门力量,对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规范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不按要求办理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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