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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锡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1-1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4-11-11
锡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关于严格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待遇审核,完善失业保险发放程序,确保失业保险基金不流失,现就严格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失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下列人员:
    1、 终止劳动合同的;
    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5、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必须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证明,并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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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在企业转制中做好劳模安置和下岗失业劳模再就业及生活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认真解决好1998年以前下岗分流职工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严格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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