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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10-29
【法律文号】:沈社办发[2007]9号 【执行日期】:2007-10-29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社办发[2007]9号
【字体:  
沈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49号),推进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程,使此项工作在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操作有序中进行,特制定沈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沈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祁鸣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凯副秘书长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健担任,成员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农委、公安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宋乃义担任,副主任由养老保险处副处长曹琦担任,办公室负责被征地农民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调度进度、通报情况、审核保障标准、综合指导工作。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职责分工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49号)的规定,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区、县(市)政府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开展调查、摸底、测算工作,指导制定本区、县(市)的实施方案,监督落实情况;负责建立统计报表制度,指导各区、县(市)建立被征地农民资料数据库,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实名制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实践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进行完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调度和协调。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区、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负责被征地农民情况调查,养老保障所需资金测算,参保人员资格认定,待遇审批,待遇发放等业务经办。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负责指导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建立所需资金预留制度,制定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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