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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11-16
【法律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2005]第43号令 【执行日期】:2006-01-01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2005]第43号令
【字体: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业经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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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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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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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生育期间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的补充通知
·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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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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